病人自主權利法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、與 醫療委任代理人
醫療委任代理人
什麼是醫療委任代理人?
https://tpech.gov.taipei/cp.aspx?n=25DB162454D88608
病人自主權利法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20189
修正日期: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( 適用於末期病人、不可逆的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、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)
「永久植物人」狀態,指因腦部病變,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:
- 因外傷所致,其植物人狀態超過6個月無改善跡象。
- 非因外傷所致,其植物人狀態超過3個月無改善跡象。
「極重度失智」則是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,持續有意識障礙,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、學習或工作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-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(Clinical Dementia Rating)達3分以上。
- 功能性評估量表(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)達7分以上。
而「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」是指因腦部病變,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續性重度昏迷:
- 因外傷所致,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。
- 非因外傷所致,經診察其意識超過3個月無恢復跡象。
- 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,極難恢復意識。
衛福部於109年1月6日發布訂定病人自主權利法(以下簡稱病主法)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「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」(以下簡稱疾病狀況或情形),計有多發性系統萎縮症、囊狀纖維化症、亨丁頓氏舞蹈症、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、脊髓性肌肉萎縮症、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、裘馨氏肌肉失養症、肢帶型肌失養症、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、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及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等11類疾病,並明定上述疾病其符合之臨床條件、確診之專科醫師(附件1),未來前開病人如事先簽署預定醫療決定,則可依其意願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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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日期: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( 主要針對癌症末期病人 )
2020-10-06
2022-06-21
2024-02-07